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帮助醉酒的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属单纯查获,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不起诉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