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读学生、家属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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