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1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毓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周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费用,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吴某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岳母、岳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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