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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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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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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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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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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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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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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1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毓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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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周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费用,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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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吴某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岳母、岳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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