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明知孙某甲在为他人代收诈骗所得,还提供自己微信收款码帮助孙某甲代收骗取的钱财5000元,并从中赚取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检察院 2016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