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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卢海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方)、被告卢海跃(卖方)与案外人尹广丰(买方)签订的《售房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中第八条已经约定了如甲方卢海跃违约,中介费由甲方卢海跃承担。在已查明的事实中,由于卢海跃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案外人已将卢海跃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该合同已经被解除,且返还了尹广丰定金及给付了尹广丰补偿款。故卢海跃应当被认定为违约方,即中介费应当由卢海跃承担。综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中介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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