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陈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主动退还的款项系申植荣以吸收资金而支付的佣金,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参与申某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在亲戚、单位同事之间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推介,涉及范围较小,其与郝某某之间也是一对一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李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主动退还的款项系申某某以吸收资金而支付的佣金,依法予以追缴。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小、做助理时间短、作用较小、所建微信群影响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文某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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