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及路政设施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认定。被告人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车辆所有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自行和解,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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