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开启转向灯转弯掉头,妨碍直行车辆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