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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狩猎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非法狩猎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