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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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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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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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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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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妨害作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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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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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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