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44号(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是该案是因家庭纠纷产生的矛盾,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方,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