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5号(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64号(赵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5号(路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3日对其作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6月23日止。现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之后,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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