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捕鱼时间短,捕鱼量很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工具由公安机关销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对被损生态环境采取了积极的修复措施,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对被损生态采取了积极的修复措施,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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