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建档,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销毁。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非法持有枪支期间,只是偶尔用于打猎,没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李某某依法扣押的猎枪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全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甲有坦白情节,持有火铳的目的是狩猎,其父亲过世后未再使用过,社会危害性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