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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