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变现,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何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又何某甲在公安侦查阶段退回全部违法所得35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 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2万元,由扣押单位蓝山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何某某将全部所得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己构成诈骗罪,但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案发后其父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杨某某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伍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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