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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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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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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甲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甲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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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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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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