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甲虽有滥伐林木的行为,但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至界线进行砍伐,没有证据证明其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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