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劳动者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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