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唐某某积极对被损害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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