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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终521号,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应折抵刑期。”,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其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对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已经给付完毕,上诉人邓某娥、林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表示谅解唐某某,请求本院对唐某某从轻判处。上诉人唐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原告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原告人的谅解,综合全案的情节,本院决定对上诉人唐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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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77号,被告人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企图叫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追究,而自己逃离事故现场,同时符合该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一审法院虽认定其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但在量刑时却未适用这一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对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二审出庭检察员就此提出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上诉人邓某甲上诉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主动交代了问题”,这一情节一审法院已予以考虑,二审不再予以支持。其提出“为伤者主动交付了110,000元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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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恶劣,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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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后,即叫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亲属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协议,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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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能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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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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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支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荣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支荣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结合被告人支荣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支荣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支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支荣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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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即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已与被害人曾某1亲属、郭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曾某1亲属、郭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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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邹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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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终431号被告人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唐某、赵某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坦白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针对其请求改判免刑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第一,其在案发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非自动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根据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零公交认字【2017】第003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丁的违法行为与此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贺某甲在庭审中未表示异议,其辩护人在二审中虽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7年6月16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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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遇相对方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与驾驶摩托车的邓某某相撞,致邓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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