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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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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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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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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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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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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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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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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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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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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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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横穿道路的行人任某甲相撞并导致其死亡,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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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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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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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被害人系夫妻,本身也系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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