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