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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污染环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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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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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修复生态环境,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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