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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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