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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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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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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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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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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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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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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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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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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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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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