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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