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何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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