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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已缴纳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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