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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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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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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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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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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成凑)(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成凑)(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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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阶)(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阶)(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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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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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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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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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国民)(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国民)(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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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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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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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秀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秀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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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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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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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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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伯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且被害人周某某具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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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的系邻里纠纷引起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结合双方的民事部分已经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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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占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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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守垚)(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关系,且双方已刑事和解,又结合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犯罪时已年满60周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锯子1把和木棒2根予以没收,由永嘉县公安局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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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且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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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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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且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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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并)(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直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丙构成共同犯罪,也不能直接证明王某乙的掌骨具体是哪个阶段受伤的,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前期实施了与王某乙互殴的行为,但经他人多次阻拦,王某乙已经返回家中,二人互相伤害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随后在王某乙家门口,王某丙参与踹了王某乙一脚,该行为不能证明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指使、教唆的,因此二人不能成立伤害的共同犯罪。在此基础上,王某乙在侦查阶段及检察审阶段的多份笔录均没有提及自己手掌是何时受伤的,仅在补充侦查时称自己的手伤系王某丙踢倒在地导致的,其陈述前后明显不一致,结合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在侦查阶段及退回补充侦查时的证言,其中王某丁并没有看到王某乙倒地的情形,王某己称王某乙被踹时可能是右手撑地,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乙的手掌受伤究竟是哪个阶段致伤,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殴打行为与王某乙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永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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