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王某的上诉,关于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旭某陶瓷公司、被上诉人李新权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性质的认定,是投资协议还是股权转让协议。首先,被上诉人旭某陶瓷公司的股东为李新权、李佩佩(李新权之女),两人分别占旭某陶瓷公司50%的股份,而从双方签订《入股协议书》的内容看,表述为“乙方公司及公司所属的一切设备、货物、场地、资源和其它自2010年2月20日止按10000000元总资产计价,甲方出资2000000元入股,占公司总资产20%;乙方法人代表李新权个人按照总资产所占比例80%内利润自行分配,乙方无权干涉”,被上诉人李新权在《入股协议书》中乙方一栏签名,表明甲方即上诉人王某是出资2000000元受让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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