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另外,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妻子,本案没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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