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被害人有过错,双方已达成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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