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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