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案发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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