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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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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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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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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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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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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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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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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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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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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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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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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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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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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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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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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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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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