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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