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赔偿损失,并获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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