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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