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立文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吉×××××1号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立文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安装费,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在治疗、评残和安装假肢后另行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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