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甲如实交行自己的犯罪,系坦白,积极主动赔偿死者家属39.8万元,并取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且陈某甲无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水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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