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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