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绝对不起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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