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李某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雷某某在此案件中是受雷某甲与陈某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13年4月7日主动到虞城县公安局城效派出所说明问题,2018年3月8日接到民权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的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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