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