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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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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应予认定。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秀锦 审 判 员  郭振义 代理审判员  郑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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