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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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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某某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由其犯罪行为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郑某某所驾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渭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依法应先由财保渭南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交强险不足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其所承保的交通肇事责任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该保险公司应按70%的赔偿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保险金额仍不足以赔偿的损失部分,由郑某某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管仲作为购车人及实际运输经营者,依法应与其所雇佣司机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贺某作为肇事一方,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其应对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后的余部损失,按30%的赔偿比例予以赔偿。贺某作为实际客运经营人将其所购置的中巴客车挂靠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潼三运司,故临潼三运司应对贺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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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且酒后驾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人郝某某、海某一、邢某甲、邢某丙能够证实刘某某酒后驾驶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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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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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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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案发以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桃村村委存在雇佣关系,故桃村村委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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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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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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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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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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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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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臧某交通肇事致受害人王某乙死亡,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关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人王某甲主张的三项损失认定如下:1、丧葬费30891.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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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且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是与夏某丙所驾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没钱赔偿对方损失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车与夏某丙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致夏某丙跌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与夏某丙的死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王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王某所骑的电动正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故而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因被害人夏某丙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损失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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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综合董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适当。董某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周某某系陈某的雇员,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由雇主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冀J×××××货车在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不计免赔,陈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陈某承担。因该事故导致王某死亡和董某受伤,故由王某家属和董某按损失比例分配交强险赔偿金额。原审法院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分的主次责任,综合考虑董某驾驶燃油助力车载人且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两项违章行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一项违章行为,依法确认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董某和陈某按7:3的比例分担,符合客观实际,合法合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上诉提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上诉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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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无牌证的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超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根据上诉人钟某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的量刑情节,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已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适当,上诉人钟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钟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钟某系肇事无牌“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车主,负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但却未依法为该机动车办理交强险,理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依法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经济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钟某和刘某均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认定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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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康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康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上诉人康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经核定,上诉人林长盛、林伟、叶凤香的经济损失共计926549.49元。上诉人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上诉人林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上诉人康某应赔偿上诉人林长盛、林伟、叶凤香经济损失684584.64元,因上诉人康某驾驶的机动车已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120000元后,仍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500000元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64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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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确保安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肖某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肖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肖某驾驶超载机动车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后自首及积极补偿、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所判刑罚不存在量刑过重,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另上诉提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过高,且与原告人达成了补偿协议,不应再予以赔偿的意见,经查,原判在交警部门作出肖某、郭某乙主、次责任划分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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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变更车道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与同向在行车道正常直行的两辆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除保险公司依法理赔外,由其自愿赔偿了受害方精神抚慰金,且其行为得到了原告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处理丧事期间的费用、摩托车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乙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自2011年4月起,多年在县城城镇内务工且租住在务工单位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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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助力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作无罪辩护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预交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车辆吉安Y6787号助力车在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黄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赔偿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5695.17元,由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赔偿122000元,由被告人黄某赔偿433695.17元,被告人黄某已付22000元应予品处。易某丙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黄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易某丙在事故中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易某乙等人作为易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易某丙遗产的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黄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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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蓝某国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蓝某国的辩护人提出蓝某国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蓝某国于案发后能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蓝某国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鲁某华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凤作为肇事车辆琼A1555F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蓝某国无驾驶资格,仍将该车借给蓝某国使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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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某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羊某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羊某生提出其不属于肇事后逃逸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羊某木证言及被告人羊某生原供述中曾提及,羊某生系担心受到被害人亲属殴打,在拨打“110”、“120”电话后弃车逃离现场,但羊某生离开现场后并未到派出所等单位投案,而是直接逃回家中,直至次日才到交警支队投案自首。其次,根据报警信息显示,羊某生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时并未将其是肇事司机等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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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张某、夏某甲、秦某甲、秦某某、秦某甲、秦某某的监护人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甲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鉴于被告人司某甲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及被害人秦某丁驾驶二轮电瓶车负次要责任的案情,被告人司某甲宜按照8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甲虽系城镇居民,但其与被害人秦某丁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相依为命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其它生活来源,酌定其按照农村常住居民的生活支出计算其生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夏某甲、秦某甲、秦某某案发后的154个月的生活费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额11820元计算。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夏某甲、秦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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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丙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滞留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丙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上诉人王某丙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李某死亡,其应当赔偿因交通肇事致李某死亡的物质损失。本案的民事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本案中,上诉人王某丙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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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时,未确保安全,妨碍非机动车通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免于刑事处分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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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伍柄霖审判员 陈涌新审判员 周永高 书记员: 李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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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得到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中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辽X号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提出的“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张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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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邹某某以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贺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系肇事车辆×××号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其与被告人贺某某共同喝酒后明知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车且不予以阻止,其对被害人阎某某、邹某某所遭受的损害具有一定过错,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邹某某要求其与贺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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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尚某于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某2、李某、刘某、杜某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尚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尚某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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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赵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系辽ALXX**号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的承保人,应当依照保险条例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给付医疗费人民币5287.9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元内予以赔偿,故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人民币5287.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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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而使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提出的处理丧失期间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经双方协商,处理丧失期间误工费按照其他社会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三人三天标准赔偿,交通费损失为人民币3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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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系初犯,主动投案,认罪悔罪,被害人孙某某负有部分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区分责任比例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应该依照农民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辩解,经查被害人孙某某系法哈牛学校的退休教师,已经纳入基本医疗、养老体系,应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民事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对李某某的民事赔偿金额亦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对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解不予采纳。关于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因被告人高某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两个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故对此次交通肇事不予赔偿的辩解,经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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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附民原告人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附民原告人并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证明,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二附民原告人在案发后确实发生过交通费,故酌情支持交通费人民币200元。二附民原告人已经主张了被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所需必要的护理人数,故本院对二附民原告人的护理期间误工费不予支持。对二附民原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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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以上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超速行驶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与由史某亮超速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史某亮驾驶机动车共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相应物质损失,其二人应分别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在史某亮驾驶的事故车辆辽A2210S号小型越野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民等人应获赔的部分死亡赔偿金,剩余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应在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辽M75P92号轿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玉部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必要的误工费、护理费,剩余损失在其乘坐的辽A2210S号车辆投保的座位险限额内,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其余均由被告人徐某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保险公司提出的部分不予赔偿理由,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祝财的辽M75P92号轿车系由被告人徐某某私自驾驶而致车辆肇事,其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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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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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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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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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安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安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被告人安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害人王某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30%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联财险沈阳公司系辽AJxx号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人,应当依照保险条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给付医疗费人民币731.32元的诉讼请求,有辽宁省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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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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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理应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宫某驾驶的辽B87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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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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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某是运输公司的职工,本案中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太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其余部分,本案不予调整,相关权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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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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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虽有施救被害人的行为,但未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便私自离开,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案发时上述保险均属有效期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周某、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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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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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自己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辩解,经查,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由东向南转弯通过T型路口,与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直行车辆相撞,虽然徐某甲驾车存在超载及未带头盔的违章行为,但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故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果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虽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沈阳分公司应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应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徐某甲应对其交通肇事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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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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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后逃逸,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甲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王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故本院不再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承担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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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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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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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富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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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酌予从轻处罚。被害人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具有一般过错,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富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辽G7565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故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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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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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辽G79213号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其商业保险,且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因被害人杨某甲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经济损失20758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651.1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各项赔偿项目以其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诉部份,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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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卫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卫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卫的量刑是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经查,殷某卫因为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时“逃逸”不能再作为加重情节。故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卫量刑是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殷某卫及辩护人的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殷某卫交通肇事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保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海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唐某1的诉讼代理人王平主张殷某卫疲劳驾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肇事后,被害人唐某2由车内被甩到车外,又压在肇事车辆下边,唐某2由原来的乘车人转化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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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处理事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肇事车辆已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性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故民事被告太平洋保险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中有据可依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太平洋保险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经查,尽管被害人施某某户籍系农村户口,但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浑河站西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后竞赛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介绍信,可以证实2006年被害人施某某就在沈阳居住,且和平区浑河站南街道办事处可以证实被害人在沈阳劳务市场从事装修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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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案发后宋某某驾车逃逸,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因宋某某逃逸后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故辩护人关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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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的辩护人杨海燕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白某某系初犯,构成坦白,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该部分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该项经济损失依法不予支持。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确定为:医疗费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的数额为91156.68元,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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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杨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系辽AGXX**号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承保人,应当依照保险条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为鉴定车辆损失,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950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元内赔付。被害人王某甲因此次事故死亡,事故发生时27周岁,其居住地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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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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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图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 书记员: 尚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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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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