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小娥 书记员: 郭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车道行车且载货超宽,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察,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睢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无再犯罪的危害性,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采纳辩护人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综合董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适当。董某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周某某系陈某的雇员,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由雇主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冀J×××××货车在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不计免赔,陈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陈某承担。因该事故导致王某死亡和董某受伤,故由王某家属和董某按损失比例分配交强险赔偿金额。原审法院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分的主次责任,综合考虑董某驾驶燃油助力车载人且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两项违章行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一项违章行为,依法确认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董某和陈某按7:3的比例分担,符合客观实际,合法合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沧州公司上诉提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上诉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于某、被害人孙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于某及被害人孙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毛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顶包,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了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其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同时,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董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董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智属过失犯罪,在肇事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与被害人尤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故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弃车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辽FB5500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坤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坤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坤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张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车速等关键事实,故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贾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同原告人刘某1、张某1、张某2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三原告人对常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常某某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索立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索立冬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索立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本院根据上诉人索立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晓宏审判员 张静然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自愿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后赔付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赔偿问题已及时妥善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立军审判员杜东成审判员宋双喜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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