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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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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国东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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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善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冯善君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诉讼中,被害人家属以冯善君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与冯善君家属就各项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撤回了对冯善君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不再要求冯善君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对冯善君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冯善君表示不会再危害社会,其所居住的村委会也愿意对其监管和帮教。因此,综合冯善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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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庭审前,本案被告人亲属能积极主动向受害人亲属赔情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7万元,并征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方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的民事责任,建议法院从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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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延石上诉提出,自己不是肇事摩托车所有权人,也没有将摩托车交给孙某甲驾驶,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孙延石将贾招区的摩托车骑回家后,长期搁置在家,作为肇事摩托车的实际管理人,明知肇事摩托车无牌照,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肇事摩托车被无驾驶证的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孙延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按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承担总损失的30%共计51750.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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