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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147号。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以柱,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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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出其中含自费药人民币32448.7元,在交强险险额内已赔偿医药费10000元,余额22448.7元,不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对此无异议。该自费药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实际支出费用,应由各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被告人李某应承担80%,为人民币17958.96元。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系自己购买,过户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成亮的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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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其提供的有效票据为准,所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本案在2013年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应以统计机关公布的2012年度相关标准计算。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当时已感觉到摩托车撞了东西,其应下车查看、施救,却逃离现场,对其四大伯说出去躲躲,从以上袁某某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看,被告人袁某某已意识到其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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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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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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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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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亢某甲、亢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海琴审判员:吴刚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孙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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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孙某某、孙某甲、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孙某某、孙某甲、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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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属网上在逃人员,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院对公诉机关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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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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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限速行驶,对前方车辆状态观察不周,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甲本次犯罪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并结合被告人董某甲悔罪表现,被告人董某甲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可适用缓刑。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雇主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原告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死者柳某甲生前已经实际在城镇长期居住并务工连续一年以上,并且参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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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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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引发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是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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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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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臧某交通肇事致受害人王某乙死亡,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关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人王某甲主张的三项损失认定如下:1、丧葬费30891.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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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赣州辉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占盛因上诉人张某违章驾驶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41954.45元。首先由肇事车的承保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2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的剩余部分621954.45元按事故责任认定,由上诉人张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466465.84元;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占盛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25%。然后由承保人安邦公司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付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折抵上诉人张某的赔偿责任。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上诉人赣州辉腾汽运公司对上诉人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计算方法有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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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宝驾驶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L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被害人王某2、赵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被害人死亡,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人黄友宝为连某某新时代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因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判断失误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被告人黄友宝具有重大过错。因被告人黄友宝驾驶的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L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附带民诉讼被告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应由被告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交强险之外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该责任限额的部分及商业险中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享有的10%的免赔率,应由被告新时代物流公司与被告人黄友宝承担连带责任。黄友宝及其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高桂英、赵某1人民币25万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追究被告人黄友宝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友宝及其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辩称被害人王某2不具备城镇人口户籍性质,三原告人不予认可,三原告人提供了响水县城东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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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无牌证的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超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根据上诉人钟某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的量刑情节,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已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适当,上诉人钟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钟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钟某系肇事无牌“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车主,负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但却未依法为该机动车办理交强险,理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依法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经济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钟某和刘某均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认定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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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康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康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上诉人康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经核定,上诉人林长盛、林伟、叶凤香的经济损失共计926549.49元。上诉人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上诉人林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上诉人康某应赔偿上诉人林长盛、林伟、叶凤香经济损失684584.64元,因上诉人康某驾驶的机动车已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120000元后,仍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500000元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64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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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上诉人郭珍香、刘光辉、刘崇珠、郭莉萍、郭芳萍提出一审判决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有悖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郭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其务工的石膏厂亦在其家附近的农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郭珍香生育了子女且已成年,其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郭达椿、郭冬娇提出原判认为其无权利分配死亡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刘光辉、刘崇珠作为继子女,没有对被害人尽到赡养义务,被害人也没有与他们形成抚养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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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确保安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肖某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肖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肖某驾驶超载机动车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后自首及积极补偿、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所判刑罚不存在量刑过重,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另上诉提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过高,且与原告人达成了补偿协议,不应再予以赔偿的意见,经查,原判在交警部门作出肖某、郭某乙主、次责任划分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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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害人刘某庚居住在安福县枫田镇车田村岭上,属安福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内,是城镇规划区内居住的失地农民,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请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计算的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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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交警大队交付了10万元用于事故处理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预付款,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原告人达成协议,补偿了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履行,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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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助力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作无罪辩护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预交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车辆吉安Y6787号助力车在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黄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赔偿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5695.17元,由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赔偿122000元,由被告人黄某赔偿433695.17元,被告人黄某已付22000元应予品处。易某丙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黄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易某丙在事故中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易某乙等人作为易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易某丙遗产的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黄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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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交通肇事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新犯的罪,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诉请赔偿的各项数额过高,超出了相关规定确定的计赔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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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显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显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上诉人沈林峰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沈林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其提出增加判赔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因胡某显系驾驶非机动车致人伤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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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造成被害人符某标死亡并造成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故被告人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201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被告人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答辩意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死亡赔偿金342818元、丧葬费25294.5元、医疗抢救费4907.27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误工费2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80224元,因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满十八周岁,亦未能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据,故其该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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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得到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中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辽X号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提出的“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张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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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孔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孔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孔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孔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予以从轻处罚。孔某某已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孔某某驾驶的辽JY88**号“长安”微型面包车在阜新国任财产保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阜新国任财产保险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误工费6429元、护理费3441元、残疾赔偿金92743元、交通费1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财产损失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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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而使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提出的处理丧失期间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经双方协商,处理丧失期间误工费按照其他社会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三人三天标准赔偿,交通费损失为人民币3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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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附民原告人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附民原告人并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证明,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二附民原告人在案发后确实发生过交通费,故酌情支持交通费人民币200元。二附民原告人已经主张了被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所需必要的护理人数,故本院对二附民原告人的护理期间误工费不予支持。对二附民原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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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以上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超速行驶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与由史某亮超速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史某亮驾驶机动车共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相应物质损失,其二人应分别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在史某亮驾驶的事故车辆辽A2210S号小型越野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民等人应获赔的部分死亡赔偿金,剩余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应在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辽M75P92号轿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玉部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必要的误工费、护理费,剩余损失在其乘坐的辽A2210S号车辆投保的座位险限额内,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其余均由被告人徐某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保险公司提出的部分不予赔偿理由,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祝财的辽M75P92号轿车系由被告人徐某某私自驾驶而致车辆肇事,其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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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应在肇事车辆投保的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害人刘某某与卫某某的各自总计赔偿数额比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被告人张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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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与白大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白大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白大某于案发后离开事故现场,发现其驾驶车辆有血迹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提出白大某交通肇事后有故意驶离现场的逃逸行为,经查,交警部门经事故认定并复核,未认定白大某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本院对此节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所提民事部分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节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确定的民事赔偿合法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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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白某夫委托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白某夫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白某夫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意见予以支持。原判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因按调解协议执行,故白某夫不再履行。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故对原案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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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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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理应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宫某驾驶的辽B87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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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晚行车未降低车速亦未观察道路情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30594元×20年=611880元、丧葬费28938元,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赔偿范围,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近亲属丧葬事宜误工费1702元,属于被害人近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共计642520元;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10000元,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642520元-110000元)×70%=3727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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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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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肇事车辆辽A9xx**银灰色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予以赔偿。第三人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药费,被告人刘某龙依法予以返还。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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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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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辩护人辩称殷某不是为了躲避法律制裁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举证质证中提出被告人殷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意见,本院结合赫某证言以及当庭未举证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综合认定,虽然被告人殷某的检测结果呈阳性,但本案肇事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而检测时间为2016年6月3日,无法证实被告人殷某肇事之前吸食了毒品,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刘某一系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父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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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因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其座位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上诉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所提标的车辆出险后上诉人未照取车辆钢印号,无法证明确系该公司承保车辆的上诉理由,经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高速一公交认字(2013)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肇事车辆辽HXXXXX/辽H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太平洋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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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东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朝某、巴某2所持“被告人东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并超速行驶,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于不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且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害人案发时系中学在校生,属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其日常出行不必然要求由监护人陪同,故对上诉人吴某所持“被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夜间出行过马路应有成年人陪同,因此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某、曹某与原审被告人东某某共同饮酒后,未阻止原审被告人东某某酒后驾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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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本案的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查档费、日用品费等共计1057575.5元。因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应先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51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937065.5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负担。被害人刘叔军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减少机动车使用人2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为937065.5×80%=749652.4元。该机动车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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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任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某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因被告人孙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且本案事故发生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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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亦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相应物质损失,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应在本案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相应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并在保险限额外积极补偿被害人一方其他物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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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对附带民事部分,因原审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程序违法。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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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郝某某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同意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本院予以认可。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支付人民币1100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人陈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余额、丧葬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500000元。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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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某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飞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定罪处罚。被告人于飞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及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损坏,对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诉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电动车损失的合法部分,依法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某支公司在该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及财产损失赔偿金2千元,不足部分依法由该车投保的商业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殁时年龄65周岁,对被告保险公司按14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方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之外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饭费,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方诉求的电动车损失未经定损,故本案中不能确定商业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赔偿份额,但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可另案处理。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于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和报急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认定于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支持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飞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又在庭后表示愿意在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另支付原告方人民币3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且已该款提存本院,具有悔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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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后被害人因伤重不治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积极救助被害人即离开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其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但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王某某以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为由,提出的上诉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王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李某某、刘荣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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